38妇女节,女性都有哪些特别法律保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8”妇女节了,那么妇女节这是怎么来的呢?中国的女性们在法律上都享有哪些特殊权利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两个问题。

一、“3.8”妇女节的由来

国际妇女节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在中国又称“国际劳动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20世纪初,妇女运动在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发生了一系列的妇女运动大事,如英国妇女选举权争取选举权运动,年末美国妇女工会联盟大罢工等等。

在美国妇女工会联盟大罢工取得胜利后,美国著名妇女参政论者特蕾莎·马尔科尔提议设立一个节日来纪念女性们在美国妇女联盟大罢工运动当中体现出来的勇气,她选择是日子是3月8日,据说是因为在年的3月8日,纽约发生了有史以来的第一起女性罢工,这一提议很快得到了通过,并且节日的内涵很快也从纪念美国劳工运动变成了纪念世界各国争取女性平等权益的运动。年的3月8日,奥地利、丹麦、德国和瑞士首先举行了三八妇女节的庆祝活动,从此这个节日成为女性争取平等权益的纪念日被保留了下来。

年,中国共产党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三八”节纪念大会。年,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将三月八日定为妇女节,该日全国妇女放假半天,举行各种仪式纪念,庆祝活动。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以上就是整个“3.8”妇女节的由来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女性的特别保护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章单独设立了一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妇女权利专门制定的一部法律,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特别是这部法律三十四条规定了“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的特别行政法规。该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生育、哺乳期的特别保护,如“三期”女职工绝对禁止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假及哺乳期规定等等。以及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等等。并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九、其他地方性规定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也对女性的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保障女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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