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曲奇纠纷案终审结果来了,皇冠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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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王子扬)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因被认定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涉案广告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国内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在二审中败诉,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原判,尤益嘉公司必须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合计万元。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在二审中再度认定,尤益嘉公司未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16日,尤益嘉公司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将尊重法院判决。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京73民终号判决书显示,年,“蓝罐”生产商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起诉“皇冠”国内经销商尤益嘉公司、销售方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认为“皇冠”产品正面图案与“蓝罐”产品正面包装、装潢近似,同时,“皇冠”对其产地、质量、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判尤益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万元等。

石景山区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即停止宣传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

此外,尤益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麦蓝罐公司可将判决相关内容刊登在指定媒体,相关费用由尤益嘉公司负担。尤益嘉公司需赔偿丹麦蓝罐公司的经济损失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此后,尤益嘉公司不服石景山区法院的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丹麦蓝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尤益嘉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此,尤益嘉公司10月16日回复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不过,石景山区法院也在一审中认为,蓝罐曲奇及皇冠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图案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而尤益嘉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合法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在经销宣传过程中未出现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商标法等已被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另外,皇冠曲奇产品的包装、装潢均由印尼PT.PEMINDO公司印制,由印尼迈大公司负责生产曲奇产品,由尤益嘉公司“原装进口”至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在皇冠曲奇产品包装、装潢正面及侧面图案中所使用的“DANISHSPECIALITYFOODSAPS”“COPENHAGENDENMARK”“丹麦曲奇”“由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和包装”等文字内容,均系经英国爱利特公司、丹麦丹尼诗公司、印尼迈大公司授权许可被告尤益嘉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宣传中使用,上述文字内容属于已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主张尤益嘉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尤益嘉公司是否对皇冠曲奇产品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尚无证据予以证明。

新京报记者王子扬

编辑李严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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