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权益,两者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般指农业人口通过区域转移、身份转换和职业转变,与城镇居民同等占有社会公共资源、同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同等享有社会公共权益,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融入的过程。

要弄清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权益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就需要明确界定相关界定。

城镇化和市民化

城镇化是指从乡村转变成城市和城镇,作为人类聚落类型的城镇居民点。对这一概念,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第一农业人口向城镇迁移并转变成城镇人口,从而扩大了城镇人口规模,同时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也会明显提高;

第二,城镇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质量也有所提高,同时用地规模也会显著提高;

第三,城镇的文化、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都会逐渐扩散到农村地区。城镇化简单来讲就是农村向城市转变的一个连续过程。

综观国际经验可知,城镇化与市民化往往如影随形、相伴而生。

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经济形态由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演进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大程度上是从宏观“量”的角度,以城市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为研究对象,考察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客观变化。

市民化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城镇化进程中实现城市文明社会变迁的过程,更大程度上是从微观“质”的角度,以农业转移人口为研究对象,考察其身份、职业、居住空间、社会关系、思想意识、综合素质、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主观变化。

总而言之,城镇化是市民化的前提条件,市民化是城镇化的最终目标。不同国家城镇化的历史阶段不同,积累了丰富的城镇化理论经验和实践模式,系统研究全球城镇化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发端机理、内在动力、作用机制和推进逻辑,为我国在极端复杂条件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权益保障提供重要借鉴。

在人类发展史上,工业化之前的城镇化是个缓慢的自然演进过程,市民化则是个缓慢的自由流动过程。

到了中世纪,欧洲大陆英国、法国、德国、荷兰、丹麦相继出现了地主圈占土地现象,大规模的失地农民被迫离开农村涌入城市,开启了被动城镇化和市民化的进程。

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发端于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至今日走过近年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经历了“中心化——去中心化——再中心化”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及其伴随的市民化,理解为政府积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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